試述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
作者:在職研究生信息查詢網 來源:在職研究生信息查詢網 上傳時間:2019-11-29
三、論述題(總分 20 分,每題 10 分)
1、試述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并實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客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去實行某一具體犯罪。 二是主觀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被教唆者產
生犯罪決意,進而實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 。教唆犯的主觀方面,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1) 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 教唆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 教唆不滿 14 周歲的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 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當前大綱中還是使用”間接正犯“一詞】。
2、試述民事活動中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答:(1)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也就是所謂的綠色原
則。
民法總則將綠色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 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樣規定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 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其重要作用 包括:
一是確立國家立法規范民事活動的基本導向,即要以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重要 的考量因素:
二是要求民事主體本著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從事民活動,樹立可持續 發展的觀念;
三是司法 機關在審判民事案件,適用民事法律規定時,要加強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 境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
(2)綠色原則的內涵包括:
①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現代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也與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和市場的發展 形成尖銳的沖突 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長,發展速度加快,現代社會的資源和環境對于發展的 承受能力已臨近極限。解決這種沖突和矛盾的有效辦法就是有效地利用資源,由于資源利用 中沖突的加劇,民法典必須承擔起引導資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
②保護環境和生 態。保護環境生態是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務,立法機關早在 1989 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迄今為止,已經建立了一整套保護環境的法律制度,但是,這 并不意味著民法就不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使命。實際上,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就是 保護環境、 維護生態。民法典必須反映資源環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的特點。
③我們要建設的國家,應當是山清水秀、空氣清新、藍天白云,綠樹成蔭的美麗國家。 我們要建設的小康社會應當是環境友好、人與自然充分和諧的社會。為了保護好環境生態, 為子孫后代 留下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必須要遵守民法的綠色原則,有效利用資源、保護好環境生態。【其他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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